(网经社讯)3月3日消息,日前,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非自营电商平台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电商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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